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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纳税,取得全款价款会计记营业收入吗?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7日

问题:根据财税 财税〔2016〕47号文,劳务派遣公司 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会计处理还是将取得全款价款记营业收入吗?

答: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据此, 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主营业务收入含差额部分。按简易方法计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全额税)

期末一次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差额抵减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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