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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外地提供劳务,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7日

问题:我公司不是劳务派遣公司,但公司会偶尔对外提供一些人力劳务,员工会出差去到外地提供劳务,原开具营业税票,按5%纳营业税。这些劳务属于劳务派遣服务吗?另外,我公司对外提供劳务这种情况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吗,开发票时选择那类税收编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明确了, 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员工出差去到外地提供劳务,不属于兼营劳务派遣服务或经纪代理服务,应按“其他现代服务” 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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