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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科技公司承接雷达信号塔工程建设(地下钢筋水泥,地上全钢结构)及系统集成,公司将土建部分包给个体建筑队,建筑队开具‘土建工程’发票给我公司,土建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上次讲课说甩手方不开发票,由施工方直接开给甲方,我们是否属于这种,如果属于发票已经开给我方了可否在建工程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公司承接雷达信号塔工程将土建部分包给个体建筑队,不属于集团签订建筑合同后甩手工程。由此,应取得分包工程发票,作为税前抵扣和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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