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平台代广告商发布广告,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税?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企业研发出一个广告平台,广告商在上面发布广告,并发布红包(红包全款打入平台)。个人每看一个广告可以领到一个红包的80%,剩余20%归平台。个人领取红包应该按偶尔所得缴纳个税,那个税由平台代扣代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平台按100%开票,但是80%不能取得进项,这个在增值税这块如何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差额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企业平台代广告商发微信红包,取得20%收入, 应按“经纪代理服务” 计缴增值税。对代收代付款项作为价外费用,若以以委托方名义发微信红包,其代收代付款项80% ,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全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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