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股权,如何计税?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我们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了,实收资本并没有增加,只是老股东转让一部分股权给行权的员工。其中有一个老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转让价格远低于当时的估值,对这个老股东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据此,企业提供章程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个人老股东低价向员工转让股权,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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