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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几个月向股东分配一次可以吗?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我们公司注册在霍尔果斯,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前期的利润较大,股东每几个月就分一次,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年度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 ),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不予用月、季度利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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