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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按17%还是6%做进项税额转出?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7日


问题:我公司与a供应商签订了一贴息协议,约定我公司支付a供应商现款2万元,乙方承担贴现息1000元。这1000元我公司应按17%还是6%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延期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 …..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向购买方收取贴现利息,若按货物价外费用17%开具的专用发票,无需进项转出。若按“贷款服务”6%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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