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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实行简易征收的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21日

  问:我单位为生产砖瓦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式,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政策。根据规定,从今年7月起,砖瓦产品掺废须达70%以上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我公司在原使用自己采掘的淤泥基础上,增加了外购的粉煤灰等废渣,“三废”比率达70%以上,对上述砖瓦单独核算。我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即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并未明确可享受优惠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因此,简易征收方式下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实行简易征收。文件并未对企业自己采掘上述原材料的比例作出规定,因此,在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等材料生产的基础上添加部分少量外购粉煤灰等废渣,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

  综上所述,上述实行简易征收的砖瓦企业,生产符合财税〔2015〕78文件规定要求的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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