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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分5年缴纳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6日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在全国进行推广。
  《通知》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通知》明确,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通知》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通知》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已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通知》并明确了相关追溯条款。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并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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