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发票超过认证期限,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在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吗?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5日

  问:我司有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无法认证,帐务处理要做为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可以在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吗?
  厦门国税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故,上述已经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税额属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只要符合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非居民企业,近期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转让境内股权,由于该股权升值空间有限,因此此次转让属于平价转让,请问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杭州国税答:依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因此,如果该项交易的平价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问: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属于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会有何种影响?
  北京国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04303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