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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上)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9日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那么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属就由股东变成了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更。所有权属的变更是现行税制中判断诸多税种应税行为是否发生的一个核心要件,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入股,会涉及相对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涵盖的税种也比较丰富,其中包括货物和劳务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和行为税等。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这是增值税领域对于以货物对外投资的基本规定,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同时,使所有权转移的不同形式行为的税负具有公平性,也是为了防止不良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税基的侵蚀。
  对于以货物对外投资的增值税具体计算上,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以非固定资产类货物对外投资,那么应按照不同投资主体去确定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去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如果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例如,机器设备等,在具体计算时还应区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抵扣等因素来确定计税办法,主要参考的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这四个文件对于如何计税做了详尽的规定和表述,其核心要点概括起来就是,购进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一般纳税人按照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无论评估作价是否超过原值,均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
  201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要点是:从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以往的类似文件相比,《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对于资本运作行为的增值税不征税条件进一步放宽。《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对资本市场中的ST上市公司重组、“借壳上市”以及公司上市前的改制重组等行为将带来重大利好。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对于集团内企业重组也会起到利好的作用,尤其是以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对外投资成立新公司时,此时可以享受到不征增值税的待遇,其发布前类似行为均被有关税务机关征收了增值税。
  下面以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劳动力对外投资为例进行分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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