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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3日

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创造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正在努力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为使小型微利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笔者特对此进行梳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4)规定,自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7)规定,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1]4号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1231日,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3万元),扩大至6万元(6万元)

()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仍然有效,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税率。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备案时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仍可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资料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1)备案申请报告;(2)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3)企业职工名册;(4)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5)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的行业;(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及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于20111028日下发《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65号文件规定,一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二是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规定,自2011111日起至201410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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