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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0日

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建筑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该企业预收甲方工程款,给对方开具一般收款收据,其待以后结算时开具发票,当期并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应在开具发票当期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企业应在取得工程预收款时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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