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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设备是16%,开具10%纳税风险主要是哪些?

添加日期:2018年08月06日

问题:我们公司有一个投标技改项目,安装里面涉及的相关设备或者安装怎么操作?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和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若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机器设备按16%;安装服务按10%或3%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事货物销售的单位全额按销售货物16%;从事建筑安装企业按“建筑服务”10%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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