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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广告费, 扣除比例是多少 ?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28日

 

问:2016年化妆品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据此,2016年起,化妆品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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