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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三大中性命题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31日

当今全球化的市场,公司治理无疑是了解中国企业的一个关键视角。在中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现下,企业的治理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广大股东的利益,进而关系到一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在公司治理的范围之下,关于分红、股权结构以及独立董事的三个话题,每年都在学界、商界和公众中热烈的讨论一番。自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履任以来,这些话题的讨论更是不绝于耳。围绕这些话题,政策也在不断的推进,但是我们所倡导的一定是正确的吗?在公司治理这个虽然可以量化但是更具艺术性的问题上,本质上应该是营建一种文化,而具体的做法则无标准的模式,因此需要更加科学的考量,尤其是在度的把握之上。

 

现金分红,分或不分?

美国东部时间319日早上九点,由蒂姆·库克主持的一场苹果公司电话会议开始。华尔街的金融界精英们充满了期待,迫切想知道苹果公司要拿握有的976亿美元现金以及现金等价物做什么?要知道这1000亿美金相当于麦当劳的市值,超过美国财政部持有的现金。

电话会议上,库克宣布,苹果定于今年71日起每股每季度派发股息2.65美元,年化分红额为10.6美元,相当于苹果当前股价的1.8%,预计头一年分红总额为100亿美元。同时苹果还决定自下一财政年度,即今年930日起回购股票,计划持续三年,回购股票总价值为100亿美元。

苹果首席财务官奥本海默说,在实施分红和回购计划的头三年中,苹果预计总共将动用约450亿美元现金。当天苹果股价上涨2.7%,收于每股601.1美元。同时美股走高,科技类股票领涨大盘。

这是1995年以来,苹果公司首次进行派息。乔布斯执掌苹果时期,他一直反对分红派息,认为公司应该考虑的是怎样将钱用好,而不是作为分红返还给股东。

在乔布斯时代,他几乎从不与董事会交流,甚至说董事们是“傻瓜”。这也许与乔布斯的经历有关,因为他曾经被股东联手踢出自己一手创办的公司。但是蒂姆·库克与他不同,他更倾向于善待董事会,并倾听他们的意见。

苹果公司的决定或许应该成为当下积极推动中国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又一个绝佳案例。自中国资本市场诞生以来,有关分红机制的问题一直为业界所诟病,而这也是这些监管层加强管理的重点。

20125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鼓励、引导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价值,完善和切实履行分红分配政策。这是继2011119日之后的再一次通知,当时刚刚履新证监会主席的郭树清将分红制度作为了第一把火:强调完善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并将分红政策与IPO的审核结合起来。新的分红要求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开始执行。要求一经公布便引起各界关注,拟上市公司紧急修改招股说明书,延迟预披露。

其实证监会针对分红问题开刀是由来已久的事情。早在2008年尚福林任内,证监会就出台了强制上市公司分红的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分红与再融资挂钩,再融资公司须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证监会各种措施的引导下,实施现金分红的公司逐年增多。从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61%,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

当然对于分红的评论从来不一而足。虽然完善的分红制度是衡量一个资本市场成熟和股本位文化的标志,但是也有不少人将证监会介入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称为“野蛮”分红。一位新浪微博名为“包杨微博”可能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我是一名长期价值投资者,我强烈建议上市公司不要再给我分红了,分红降低了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股价,收到的分红还要扣税。我已经连续两届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提成年底不要现金分红的提议,我会继续履行我的权利。继续建议我所投资的这家上市公司不要现金分红。”

当然较多的分红也并非是判断优秀公司的必要条件。即使是在美国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很少分红,甚至不分红。从未分红并一直保持高增长经历的谷歌就通常被作为反对现金分红的论据。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标准普尔的一项股市指数中关注的500家上市公司里,20101分钱红利未分配的公司共112家,占总数的22%。知名企业如ebay、亚马逊、安进制药自从上市以来都十几年、几十年从未分红。

美国大多数科技公司在高速成长阶段都更愿意囤积现金而非分红,微软也是如此。在最风光的日子里,盖茨与乔布斯一样都不愿意分红。直到2003年,在多数股东的建议和劝说之下,盖茨终于答应进行分红。第一次分红,微软为每股派发红利8美分,相当于0.3%的年化股息率。2009年,甲骨文公司自1986年上市23年之后首次分红。Google、亚马逊、戴尔等科技公司至今仍然没有分红。

信托公司Synovus Trust的投资组合经理摩根(Daniel Morgan)非常支持这些科技公司的做法。他认为,对科技股来说,派息并非一个很好的信号。“如果一家公司有大量闲钱,而这家公司除了以派息形式向股东返还这笔现金之外拿这笔钱没有别的用途的话,这不免让人心生警觉。”

实际上,更多的专家和业界人士都更愿意倾向于建立科学完善的分红机制,由企业选择与自身发展阶段相适合的分红方式。以现金分红已成为常态的美国为例,大部分上市公司通常以季度为周期分红,分红政策也被作为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判断标准之一。但是大多处于飞速发展的高科技行业一般不分红或很少分红,这是因为需要继续扩大再生产,而且股票市值具有很大的增长预期。

根据一些数据显示,创业板不仅分红公司占总比较多,其现金股利分配也超过市场平均水平。2009年和2010年创业板公司分红金额占利润比分别为35%39%。这显然并不合理,作为高成长公司,大笔分红可能会带来财务成本的提高,而加大投入再生产则可以提升企业业绩,使股东获得更大利益,这时可以选择不分红或少分红。但是如果你是一家已经进入稳定期的成熟企业,现金流充沛,净资产收益率开始下降,那么就请选择高比例分红,回报股东吧。

 

股权结构,集中or分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明确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规定看似简单,然而能真正完全满足的企业却并非很多。近年来,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会的过程中屡屡受阻,甚至遭遇否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股权结构日益复杂。

近日来的一则新闻再次置股权结构这个话题于风口浪尖。紫光集团控告其控股的通州商务园案件将于本月开庭,被诉至法庭的通州商务园高管层昔日在紫光集团管理层也曾位居要职。因此有律师点评,商务园公司以上一系列的股东纠纷实质上都是其不完善的股权结构造成的。“股权过于分散,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公司决策机制,在法律上容易导致僵局的出现,引发一系列公司诉讼。”

优化股权结构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一个方面,利用股权制衡来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最为直接的做法。股权制衡是指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公司控制权,不存在一个明显占优的控股股东。良好的股权制衡可以通过大股东之间的内部利益牵制、制衡来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根据《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显示,2012年度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重现增加态势,但是股权集中度并没有同步下降,仍然很高。纵观近三年,虽然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逐年有所降低,但始终保持在很高的水平,平均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而前五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亦高达59.6%。从股东性质上来看,国有股东在百强上市公司中仍占绝对优势。

“优化股权结构是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还存在着一股独大和国有股比例过高的状况,需要推进股权制衡来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鲁桐表示,“在政府自身治理不完善的条件下,国家在企业中的权力行使总是出现股东权利缺位和行使权利越位两种并存现象。因此应适度减少大股东和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增加其他性质股权所占的比例,使股东的股权属性也适度分散化。”

甫瀚咨询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总裁刘建新对此也认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造成的股权制衡机制失衡,使大股东极易利用自身的表决权优势来侵害上市公司和小股东权益。“虽然大股东有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和有利于监督经营者并维护股东利益的事情,但如果大股东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而公司内部和外部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时,大股东就极有可能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谋取自身超额利益。”

然而股权制衡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可以防止一股独大,却也存在另外的风险,比如大股东、二股东或者是前几个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较为相近,也可能会导致公司出现争夺控制权的隐患。

东北高速就是一个典型的“股权过于均衡”而导致公司治理失效的案例。东北高速(600003)1998年在上海A股上市的,也是A股市场第一家因为公司治理而非亏损被ST的公司。其公司治理的问题就是股权设置过于均衡。其三大股东分别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华建交通,三者分别拥有其26.9%22.29%17.92%的股份。这种三大股东互相制衡、权利平均分配的结构,在上市之初一度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典范,解决了“一股独大”的种种弊端,但正是这种“均衡”的结构,导致了股东之间互相牵制、甚至是互相整治,引发了多次股东战争,最终将其拖向越治越乱的困局,不得不走向分立。20103月东北高速被拆分为吉林高速(601518)和龙江交通(601188)而告终。

在鲁桐看来,不能从个例上去判断股权集中或分散哪个更好,实际上即使是在研究上也没有一个绝对的结论。但从历史的回顾来看,还是相对制衡会好于一股独大,并且在外部市场完善的前提下,公司治理好的一般都是股权分散的。“从趋势来说,我赞同分散比集中更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

不过不得不说的是,在国外有很多历史悠久的家族企业,他们股权高度集中,但是却经久不衰。如何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或影响,同时又能吸收新鲜资本并满足家族的资金需求,是每个家族式企业都必须权衡解决的一个问题。许多家族式企业都是私人公司,可能有一定数量的子公司由公众持股,但通常家族控股公司完全控制着那些更为重要的子公司。因此也有很多研究和文章认为,正是由于将控股权掌握在私人手中,所以家族企业可以避免那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机构为追求更高短期回报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对于这些家族企业而言,刘建新也认为可能是股权越集中越好。而对于中国上市公司来说,有一些集团母公司包含着非上市的部分,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很难规避他们从上市公司提取利益转移到非上市公司,所以股权分散会更加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集中或者分散,哪种更利于公司治理,尚未有盖棺定论。那么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一个平衡点或者黄金比例来供各个企业参考?对此鲁桐强调,“平衡点是每个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设定的,没有一个简单的数字比例可以直接套用。”

刘建新也十分同意鲁桐的观点,他认为,从原则上来讲每个公司具体的情况都不一样,而且企业的规模也不一样,本身控股股东和管理水平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分散的话可能在机制上会是好一点,但是不代表机制好效果就一定好。“但是有制衡总比没有制衡要好。”

 

独立董事,“独立”且“懂事”?

关于独立董事的讨论,俨然已经成为一个热点。一方面目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是不是我们对这个职位的要求过高?如果以独立董事的完善来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岂不是本末倒置。

根据前不久21世纪网所作的统计,20112365家上市公司共设有7685位独立董事(独董)职位,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约有三位独董职位。但是事实上2011年在上市公司从事独董的总人数约5500人,平均每位独立董事在1.4家公司任职。也有部分独董是一鱼多吃,有近150位身兼三家以上(不包括3)的上市公司独董的职位。最忙独董当属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徐经长,同时身兼北京城建、荣之联、宝莱特、全聚德、北新建材、奥康国际六家上市公司独董,横跨房地产、餐饮业、纺织服装、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筑材料六大行业。

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避免董事长“一言堂”现象,这项制度于2001年才被正式引入中国来改善公司治理。但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普遍存在专业性、独立性不强,比例过低等现状,致使独立董事并未能发挥实质性的治理作用,甚至将“沉默的”独董被比喻为形同虚设的“花瓶”。

以徐经长为例,他兼任北京城建、荣之联、宝莱特、全聚德、北新建材、奥康国际六家上市公司独董,且跨越不同行业,仅从时间分配上来分析,如何在每一家公司尽到应有的职责。其实中国证监会于2001816日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作出了“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规定。

作为上市公司的独董,其有最基本的两个特征,一是独立性,二是专业性。说白了,就是不光要独立,还要“懂事”。从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而言,刘建新表示,独立董事要纯粹地从第三方角度看整个公司的运营。首先,在监控方面具有问责权;第二,从外部也可以代表投资者的角度去看公司董事会是不是真正能够为公司发展提供很好的方向性。其实一些上市公司真要想让独董起作用时,会请一些专业背景非常强且能够平等对话的人士来担任独董。从独立董事的来源看,专业背景较强的人士的确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据统计,有近40%独立董事为高校教授和专家,有17%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超过10%的人曾经在政府任职,近12%的人则具备相关行业协会的背景。

虽然专业性已经具备,但现在确实有些公司为了走过场,往往会请一些大家都知道的行业里的“老好人”。在公司“形式主义”和“繁忙”的独董的双重叠加之下,这个职位渐成制度的花瓶。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鲁桐对此话题更有发言权也更有体会。她强调,独立董事是公司去委派,但不能跟这家公司有实质的利益关系,实际上独董的最大美德就在于独立性。“独立性听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这于我国上市公司还未成熟的董事会文化有关。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大股东左右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这直接可能导致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就像财经评论人叶檀所说的,一个人是否独立,关键不是能说“是”,而是能否自由地说“不”,独董理应成为独立的力量。

但为什么大部分人会觉得独董不能发挥那么多的作用,鲁桐认为,独董本身不是唯一能够提升公司治理的,大家觉得独董是花瓶,是因为大家对独董有很高的期望。“其实独立董事不能雪中送炭,顶多是锦上添花,不要对独立董事期望过高。”受制于时间和精力,独董对公司的了解不可能跟管理层的信息接近对称,有的公司做得好一些,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每年都组织独立董事进行几轮的下属公司调研,让他们进一步了解这个行业的特点,给你接触公司的机会,但大部分公司不会这么做,这是很客观的现实。

其实上市公司的各项治理机制的制度安排本身是一个系统,相互之间既有一定的替代关系,也存在互补关系。如果过于强调某一种治理机制的作用,反而会削弱整个治理系统的效力。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量应该放在上市公司的整个治理体系中,同样过于强调独立董事会造成对其他治理机制作用的忽略,中国公司治理的完善不可能寄希望于独立董事。

如何改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发挥实质的效用,鲁桐的观点是,“如果独董不是由上市公司提名,而是由交易所提名可能效果会更好。”交易所可以建立一个“独董数据库”,上市公司需要什么背景的,就给他随机委派,并且独董的薪酬不由上市公司支付,这样也许能保持最大限度的独立性。“有一些措施是可以通过很小的改进去促成很大的效果。比如说改变提名。”随机提名和期满轮换,使得独立董事在情感角度无法成为“公司的朋友”。

此外,也有专家建议可以从报酬机制等制度上设计得更科学一些,让独立董事就和他所在的上市公司的利益有一定的相关性,尤其是让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有相同的利益诉求。不过专家们更中肯的建议还是,在上市公司的业务流程等很多方面,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得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更加规范化,让独立董事有真正能发挥职责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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