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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热点问题[5月19日]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19日

  一、税率和征收率
  1.个人出租房屋还有综合征收率吗?
  答: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款征收方式仍采取地税机关直征和地税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方式。营改增后北京市纳税人仍可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各类税款。
  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
  答: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出租不动产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商务辅助服务中人力资源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征收率是多少?
  答:商务辅助服务中人力资源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1.北京市建筑企业异地预缴,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适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4、13栏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指的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3.建筑企业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还是在每次取得进度款时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三、发票管理
  1.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答: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2.营改增之后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是否还可以去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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