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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环保部处长:环保费改税不会助长乱罚款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14日

  内容摘要:由于税费征管从环保部门移交到税务部门,环保部门“无费可收”后可能为弥补经费缺口而滥用罚款权。
  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结束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费改税”方案,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受此影响,今后,中国所有排污企业将不再需要为统一排污费征收标准而找关系、走流程;而税收法定和刚性征收,将使得另一些企业则将无法以“民生工程”“纳税大户”为由获得随意获得税费减免、缓交的机会。记者调研相关企业时得到反馈:由于税费征管从环保部门移交到税务部门,环保部门“无费可收”后可能为弥补经费缺口而滥用罚款权。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排污收费管理处处长杨子江接受记者独家采访时强调,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还不一定是最终版本,预计今年底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尽管各方仍有一定分歧,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的大方向不会变”。
  记者:有环保官员向我们反映,在中西部地区,县一级环保部门往往靠排污费吃饭,收多少排污费,财政安排多少环保行政经费。如何避免“环保部门乱罚款弥补经费缺口”的问题。
  杨子江: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说明环保税的具体用途。考虑到“费改税”后,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部门的财政经费比较紧张,多部委已达成共识,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正常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地方环保部门的同志不必太担心。
  在“费改税”后,不排除中西部地区个别基层环保部门接不上茬,但毕竟是少数,而且当地也会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为环保部门追加预算。现在,国家把环保看得这么重,不给钱却让环保部门干活儿,这不大可能发生了。
  记者:有企业向我们反映,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计罚”对他们负担太重,甚至担心“费改税”后会成为这环保部门新的“敛财工具”。
  杨子江:环保部门不可能罚达标排污的企业。有本事,你别犯错让它罚啊!“按日计罚”不是增加企业负担,而是对恶意排污的企业,罚到它肉疼!环保部对“按日计罚”已有明确要求。
  有人担心,环保部门有可能明知企业依然超标排放而故意不实施复查,“放水养鱼”,拖个十几二十天,最后对企业处以“天价罚款”。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我想,随着中央、全社会加强对环保部门的监督,环保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果明知环保问题而不及时处理,是要被追责的。环保官员冒着个人被追责的风险,去乱收最后归单位的罚款,可能吗?
  记者:排污费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被企业诟病为“双重征收”,“费改税”后还会维持这一格局吗?
  杨子江:排污费已有30多年历史,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简称排污权交易)只有10多年历史。排污费在先,排污权交易在后。一股烟、一股水同时收好几笔钱,确实不合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综合管理部门是财政部。这方面应当有通盘考虑,这就是《环境保护税法》需要国务院法制办进行统筹的原因。
  记者: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这会不会赋予省级政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某些省份环保税负过高?
  杨子江:《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就算地方政府得到授权调整环保税的适用税额,也会平衡环境改善和企业减负两个目标。
  去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印发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国各省(区、市)的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从目前环保部受到各省(区、市)的备案文件看,除北京、天津、河北“重拳治污”之外,绝大部分省份没有在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之上再提高。事实证明,“地方政府为了环保征税过高”的顾虑,没有必要。
  记者:企业最诟病的一点,就是环保政策老是变,企业无法据此制定投资函数,无所适从。
  杨子江:任何一项法律,都无法让百分之百的人满意。企业是要盈利的,但政府要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公平。让企业挣钱的就都对,影响企业挣钱的就都不对,这种观点没有道理。如果企业只管生产经营,排污不用治理,挣的钱一定多。如果企业挣的钱都归自己,不用二次分配,哪家企业不愿意?但问题是,环境污染有很大的负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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