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财政部长回应“18种税仅3种立法”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06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3月6日在回答媒体关于“18种税仅3种立法”的问题时说,以税收条例形式进行税制改革是全国人大授权的,是合法的,这种方式有弊端,也有好处。
  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说,首先我回顾一下历史。共和国成立的时候是有很多税种的,但是后来学习苏联,计划经济几乎把所有的税都取消了,变成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上缴利润为主,留了一两个税种。
  楼继伟介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之时,我们的税种仍是非常少的,那时候还是基本依靠企业上缴利润。我们几乎要从头开始建立税制,要做很多探索。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给予授权,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期间可以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改革。到目前为止,这个授权并没有收回。
  “这种方式有它的弊端,也有它的好处。”楼继伟说,好处是我们比较快地建立起税制,但是也有弊端,带来一些税收的随意性。比如有一些地方千方百计地向中央政府争取税收优惠,或者说随意减免税,都与没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相关。所以,人大逐渐收回了一些立法权。
  楼继伟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今后这些税收条例要逐步改成立法。谈及房地产税立法,“三中全会规定,加快立法进程,适时推进改革。立法就应该是全国人大的事情。”楼继伟说。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5603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