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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北京部分法规:放宽外资行人民币业务条件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25日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在金融服务业方面将放宽外资银行经营相关人民币业务的条件限制。
  《决定》宣布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实施这些特别管理措施,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这一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决定》调整的内容涉及金融、航空运输、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制作等相关服务业;待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还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决定》内容进行调整。
  在金融业方面,《决定》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关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相关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的条件。相关部门将“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决定》还对《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进行了暂时调整,经调整后将“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部分关于禁止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进行了暂时调整,经调整后将“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同意继续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北京市在科学技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放宽有关资质要求、投资比例和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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