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以案说法

企业年中注销,仍需进行汇算清缴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林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她所在的公司因为准备上市进行重组,需要到税务局申请注销原企业。她到雨花台地税局咨询:“虽然公司业务量比较大,但今年实际经营时间只有两个月,是不是就不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了?”
  “仍然要报!”雨花台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税务人员还提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及时申报清算,可能涉嫌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会面临刑事处罚。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9398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