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升级系统专用设备能否作为初次购买抵减税款?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09日
问:置换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能否抵减税款?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升级版,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允许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据此,企业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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