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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方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如何扣缴税款?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8日

问:某企业因设备改造,2014年12月与境外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技术一次性由外方提供。今年1月,外方公司来人,完成了技术转让。企业根据约定,向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120万元,技术培训费10万元。对境外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企业应如何扣缴其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境内”,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 …..、技术培训、 …….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境内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1300000÷(16%)×6%7358.49(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300000÷(16%)×10%=12264.15(元)

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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