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以合同价计税是否涉及核定?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8日
问:我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稀土出口销售合同一份,价格80美元/公斤,此合同真实有效。报关时海关以价格偏低为由核定为100美元/公斤,并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关税,报关单记载价格为80美元/公斤,收汇按80美元/公斤核销。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按100美元/公斤的价格计算缴纳。我公司认为应按80美元/公斤的价格缴纳,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答:《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第四十一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四十五条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二)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据上规定,企业如果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海关和税务均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