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赠送的超市消费电子卷应开具什么发票?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1日
问题:移动赠送消费者30元的电子券,消费者使用电子券去物美超市消费,之后移动给物美支付这30元钱,要求物美开具发票。(备注,客户就相当于事例中物美角色的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物美给移动开具的发票是6个点的发票还是17个点的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据此,移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购物电子券,属于“买赠”行为。一般纳税人物美应按17%向移动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动取得的进项税额(17%)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