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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问题:对于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比如a 实收资本 10 万,按股权比例如 10%的注册资本为100,实收与注册资本差额为90。现在公司整体的资本公积为 1000,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按比例即 10%a 100,那么大于他的注册资本。则验资报告中如何表述a 的实收,注册和资本公积呢?实际情况中这种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按照实收资本的股权比例转增还是按照章程中约定的股权比例转增呢? 

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 64 号)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发[2006]21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依据上述规定,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应说明其有关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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