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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在收到30万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是否开具发票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A公司是电影制作公司,现在准备投资拍一部电影,然后A公司跟B自然人约定,B现在拿30万买该部电影上影以后扣除投资成本5%以后的收益,问题一:A公司现在收到30万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是否开具发票,如要开具发票,内容开什么、问题二、A公司实际分配5%的收益如何处理、问题三、B自然人收到5%的收益后,涉及那些税费要缴纳。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

第三条 合营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合营安排参与方既包括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也包括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电影制作公司收到合营投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个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税后收益,应视同股息、红利,不征收增值税 ,无需开具发票。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30

贷:其他应付款  30

产品制作

借:固定资产——合营

:成本费用——合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相关科目

产品销售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分配税后利润

借:其他应付款  30

:利润分配——合营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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