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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沼气发电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对于沼气发电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16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据此,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若符合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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