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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司支付香港公司版权费,如何缴税?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我公司要从新疆公司给香港公司付一笔关于版权合同的款,请问有没有关于这种付非贸易款,对于增值税或附加税的减免政策?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除上述列举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外,应在境内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由此,新疆公司支付香港公司版权费,应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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