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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公司名义进货,分拨给分公司,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8日

 

问题:我们公司是餐饮行业,总公司没有实际店面,只有虚拟地址,分公司有实际营业店面。目前总公司有进出口权,以总公司名义进口酱料,分拨给分公司使用,账户上怎么处理,如果以销售的形式就多了一道税款,怎么可以避免这个问题?而且收入都在分公司,总公司没有盈利点,怎么能把分公司的收入拨给总公司?总公司需要从分公司拿去发工资和继续进口酱料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据此,总公司统一进口酱料,可平价向分公司调拨货物(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无须转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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