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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代收的港口建设费是否缴税?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8日

 

问题:我公司为物流企业,201110月以前,代收代付的港口建设费系港航局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2011101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开始实施,港口建设费需交给海事局,但海事局则开具是带有国财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要由我方开具并加盖我方公章,海事局也不给我提供其他票据。请问我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规定,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 ……

第十四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依据上述规定,物流企业依法代收的港口建设费,不属于应税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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