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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使用固定资产,会涉及税收 ?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问题 :我们有批固定资产,需要授权给一个合作公司免费使用,这种涉及税收问题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一致,因业务需要乙方同意将设备授权书附件一中的所有设备明细,授权转交给甲方免费使用四年,有效期从2015121日期到2019121日止。授权使用到期后,乙方同意将设备授权书附件一中的所有固定资产设备归甲方所有,固定资产归属权从2019122日后全权免费移交给买方所有。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设备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无租),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确定的销售额“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无租使用若干年后,将将自产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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