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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问题:总部转固定资产到外地分公司,算出售,还是算总、分公司间调拨固定资产不开具发票;(目的是从总部输送一些进项给分公司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总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分公司,若实行统一核算,非用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若实行独立核算,无论是否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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