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8日

问: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税前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17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