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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未足额预缴是否合法?

添加日期:2016年02月22日

问:甲公司2014年期间利润较高,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账上的会计利润进行预缴,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规定进行了准确缴纳。近期税务机关对此提出了异议,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法?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未按账上的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准确缴纳,结果未造成少缴税款。此行为构成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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