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开工或已开工, 进项税能抵扣吗?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7日
问题:营改增后,我公司存在以下两种已签订合同情况,一是已开建筑业发票(营业税)并收款,工程未开工;二是未开发票,但发生工程预收和预付款项(已开工)。请问如果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以上两种情况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能够抵扣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前,贵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凡已缴营业税无论是否开具发票或工程开工, 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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