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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残疾人就业 “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7日

问: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为其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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