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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税收实务问题解答(三)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02日

  问:个人在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时,是否包含从社保部门领取的退休工资?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七条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含以下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个人在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包含个人取得的由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工资。

  问:企业签订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卖给银行,到一定时期可以进行回购的业务)是否需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企业签订的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不在借款合同的列举范围之内,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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