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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20万不可减半征税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3日

  问:查账征收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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