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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财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2日

  案例:甲公司2012年1月接受其自然人股东丁某捐赠的一辆新汽车,该车发票价格30万元。甲公司将该车作为办公用车。假设该车的残值率为3%,折旧年限为5年。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该笔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由此可知,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和原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区别是通过“营业外收入”反映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数额和企业期间的收入总额,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不再直接作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增加,而是作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利得收入处理。
  为确认接受捐赠的利得(单位:“万元”):借:固定资产30 贷:营业外收入30计提2012年2-12月的累计折旧借:管理费用5.335贷:累计折旧5.335[30×(1-3%)÷5÷12×11]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甲公司应以公允价值(一般为发票价格或资产评估价值)确认收入30万元。此处财税处理的口径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接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此处财税处理的口径是一致的。以后受赠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若执行原来《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政策,因为会计上将接受捐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从而造成财税差异,会计核算上需要确认递延税款;而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后,只要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方面财税保持一致,则一般企业无需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也通常无需考虑财税差异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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