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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型养老保险获实质性推进 能否“老有所养”?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6日

 近日,关于养老问题讨论持续升温———退休年龄是否延长?年轻人赡养老人是否免征个税?养老金缺口到底有多大?在此背景下,关于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认为,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完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现实意义。他表示将选择在上海进行试点。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表示,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会有实质性进展。

 

据悉,早在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第十六条就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时至今日,业内普遍认为,年内上海获批试点的可能性很大。

 

那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的推行将为养老带来哪些好处?如何保证此方案的顺利实施?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个税递延方面有所优惠外,还有哪些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新方向的开始

就目前来说,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有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保险;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时至今日,这一体系初具规模,但总体来看,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商业保险发展较为滞后,形成政府社会保险一头独大(90%以上)的局面。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及税收政策支持体系还很不完善,例如,相关政策对企业年金支持不力,税前扣除标准低,投资收益要缴税,领取是否要缴税政策不明确(表面上不免税而实际上又未缴税),影响企业和职工参加第二支柱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单位中,垄断国企多、发达地区多、高管多,地区、部门、个人间受益差别大;对个人自主参加的商业养老保险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他认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快速临近,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缺口和支出压力越来越大,引起社会的普遍担忧。税收政策作为构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和调控杠杆,应该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建设提供更大的推动力。我国对领取环节普遍采取免税的办法,把税收负担主要集中在前期缴费和运营阶段,虽然便于管理,防止逃税,但却不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还影响经济的发展。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是基本养老独大,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这次税延养老保险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种失衡状况,尽管缓解程度十分有限,但它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养老保险制度当中的市场化因素,标志着一个新的方向的开始。

 

据业界专家分析,税收递延型养老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不错的选择。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员工自己投保,企业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却能提高员工的福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在税前购买养老保险,能减免部分个人所得税,可谓是一举两得。

 

对此,广州大学珠三角公共事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孟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尤其是对于高收入人群,通过企业年金计划的方式把钱投入到退休账户上,是一个不错的税收筹划安排。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试点应兼顾效率与公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田辉博士表示,现代保险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瓶颈期,而保险业改革也将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亮点,在这种背景下选择上海这个地区,又是以税收杠杆来刺激保险业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讲,“税延型”养老险试点获批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据悉,此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操作模式采用单位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单位之间转移。

 

“养老保险税制改革是大势所趋,符合国际惯例,顺应了当前养老保险改革,利国利民,所以其实施的社会阻力很小,只要方案设计合理,各部门配合有力,实施应该是比较顺利的。”张广通说。

 

杨孟著也赞成上述观点。他认为,我国采用的个税递延计算方法是十分简单的一种方法,操作难度不大,预计具体实施起来应该是十分顺利的。

 

然而,就目前来看,虽然《意见》早在2008年就已出台,但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时至今日仍未实施。而上海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于2009就已开始了准备工作,且屡次传出试点在即,却一直是“光打雷不下雨”,可见其在推行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

 

“如果说实施过程中存在阻力的话,这个阻力一定来自税务机关以及被税收绑架的地方政府。”杨孟著说,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会导致即期税收收入的减少,这会给税务机关以及被税收绑架的地方政府带来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的绩效评价体系被固化和绩效无法“递延”计算的格局下,对凸显它们的政绩是十分不利的。政策落实难,执行难,审批程序繁杂,关卡多等等都是存有阻力的表现。所以,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积极性是确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顺利实施的关键。

 

业界评论员表示,延税型养老险能否出炉,关键有两个因素:一是个税金额,另一个就是在现有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如何推动该保险的实施还有待研究。

 

对此,张广通认为,推行延税型养老保险必须注意处理好相关问题,比如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既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又要防止企业和个人借此逃税;既要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又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既要主抓养老保险改革,也要兼顾个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及其他税收改革,使试点不局限于单一方面;在建立基金的同时,如何加强对基金收缴、投资运营和领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变相挪用基金、搞高福利、搞贪腐等,都是需要考虑的。

 

期待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目前,多部门正加紧拟定针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个税递延方面有所优惠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推行?

 

“将个税的缴纳由缴费和运营环节推迟到领取环节,有利于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调动其缴费的积极性,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应以养老保险改革为契机,把缴费基数、税前扣除比例、投资运营、领取方式和标准、退休年龄调整、监管体系建设等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做。”张广通建议,比如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和税前扣除额度、减免运营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有区别地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专营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减免,对出售国企股权充实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给予税收优惠等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杨孟著也建议,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金余额用于实业投资运营的,可对其实行相关税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实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金余额用于投资性权益资产的,在其交易和投资收益分配环节,可对其相关税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实行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可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金静态资金储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免征利息税。《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金更有必要参照执行。

 

“除此之外,还可以实行养老金‘费改税’,提高社保参保面,只要有职工薪酬支出,就一定要缴社会保障税,税基可靠,以让更多的人有资格享有社会保障权利。”杨孟著说。

 

张广通还建议,应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各地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施办法五花八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很好执行,导致社保改革推行不力,贪污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屡见不鲜,腐败问题严重。

 

本报短评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导思想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12字方针。因此,在很多人看来,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惯例,在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体系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当前条件下的理性选择。

 

笔者认为,此次上海即将试点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是为养老体系的改革探路,应降低第一支柱所占的比重,形成“两头小,中间大” 的养老保险结构,即政府养老是最低限度的保障,企业年金应担主角,个人商业保险作为有益补充。具体在试点过程中,还需要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

 

笔者希望,无论养老体系如何改革,都应最大程度地服务大众,保障公众“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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