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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做好企业资质备案维护,合理享受税收优惠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11日

  在现行的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往往规定企业在取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资质证书后,应按照要求进行一系列的备案工作,方可申请相对应的优惠政策。所以,做好各项资质的备案及维护工作,对企业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税收优惠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在直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相关政策往往会对企业有资质或业务特性上的要求,需要企业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方可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各项资质证书且完成备案工作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或者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其他主管机构会对企业与税收优惠相关的资质进行常规性的检查或审核,这就需要企业能够建立相对长期的资质和税收优惠管理机制。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各部门对企业税收优惠监管力度不断加。2012年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2014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多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此次重点检查是对有关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检查工作中,已有153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北京有27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上海有17家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
  示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管理与资质维护
  (一)税收优惠的适用要求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15%低税率);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特殊规定
  过渡性税收优惠不得中断。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区域内外所得单独核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年度税务备案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国税函[2009]203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企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注: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
  笔者建议各企业应建立税收优惠内部监管制度,成立专门团队负责维护企业的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各项资质,在保证企业的各项指标每年均能满足要求的基础上,注意各种申报、备案资料的逻辑一致性;把握最新的监管动态,做好各项资质备案工作,防范税务风险,使企业能够合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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