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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仅签订合同未取得发票也需纳契税吗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1日

 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请问:在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您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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