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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自产设备对外出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31日

  问:我公司有经营性租赁业务。现将自产设备转为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属于应税服务,该公司将生产的设备用于经营性租赁,不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将生产的设备用于经营性租赁,属于改变资产用途,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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