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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成品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产品应是如何管理的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31日

  问:成品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产品应是如何管理的?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
  二、不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管理
  (一)50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仅指符合50号公告第三条(一)、(二)规定的产品。  
  (二)对需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该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全部项目质量检验证明的原件;  
  2、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资料;  
  3、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已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其主要生产原料、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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