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房企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标准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0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何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 )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03308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