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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福利费应如何界定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0日

  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福利费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进一步明确: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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