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印花税实务操作案例探讨: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缴纳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05日

  乙公司系机械设备制造公司,2013年度支付加工费5000万元,在生产成本科目反映,地税评估发现要求按照账载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申报印花税。
  请问:地税局能否按帐载的加工承揽费用核定征收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按账载金额征税一定不属于按合同实际所载金额计税贴花,而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假设该案例发生在江苏,按照苏地税规〔2013〕2号的规定,可核定征收的凭证中没有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如果该案例发生在深圳,根据深地税发〔2012〕97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铂略财务培训总结如下,在江苏不能对加工承揽的收入核定征收,因为省局文件里没有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在深圳就可以。这是中国税政管理中地方权力较大的体现。
  凡本网注明“来源:铂略财务培训”的所有作品,均为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铂略财务培训”。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77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