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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物流企业申请财政资金应避免的问题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02日

  近日,围绕物流企业“营改增”中出现的税收问题,笔者做了一项专项调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营改增”初期,物流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出现的问题较多。其中,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填写问题和扶持资金计算问题较为突出。
  物流企业在填写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时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因兼营货物销售,导致《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税负变化额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中的税负变化额不一致。由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是由《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系统自动生成的,即有可能包含了货物销售业务缴纳的税金,但根据有关规定,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业务。因此,企业申报的《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的税负增加额应仅限于“营改增”范围。
  二是因补缴税款,导致《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税负变化额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中的税负变化额不一致。假设企业会计核算增补确认货运代理收入500万元,同时补缴增值税额20万元。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将该部分补缴增值税额在进项税额转出项中体现,因此,税负变化表的增值税销售额不含上述收入,故系统自动计算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也不含上述收入,但企业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报告中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包含上述货运代理收入。
  三是因进项税转出,导致增值税申报表附表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与《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直接减除项目数据不一致。假设企业“营改增”期间发生货物损失200万元,涉及税额22万元,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下做进项税转出,并补缴上述税款。因此,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中应扣减货物损失的部分,但如果申报已完成,申报表无法再更改,企业只能从《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直接减除项目数据中扣减。
  另外,在计算财政扶持资金金额时,不少物流企业也会出现问题。
  一是使用销售货物留底税额导致少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未使用“营改增”前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留底税额,但申报财政补贴资金计算时使用了上述留抵税额,会导致企业少申请财政补贴。
  二是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填写错误导致多或少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与《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口径应一致,如果企业在计算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填写《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出现错误,财政扶持资金的金额就不对。如果少填写则导致少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相反则导致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三是还原计算营业税时税率适用错误导致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后仓储及代理劳务,按6%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仓储及代理劳务按5%缴纳营业税,因此还原计算营业税税额时应采用5%的税率,但是由于企业经办人员疏忽或不熟悉政策,在还原计算营业税时采用了3%的税率,这样会导致企业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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