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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24日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1.在大型超市购物时的抽奖活动得奖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的有关规定,在大型超市购物时的抽奖活动得奖等应按“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7)12号】[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有奖发票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代扣代缴。
  3.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中奖收入纳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4.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纳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2号】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2号】[财税(2005)94号]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6.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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